|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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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霸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市威信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小霸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按照4%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山市威信置业有限公司在3701.4248万元范围内、被告***在1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7.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小霸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