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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9368.66元,并支付利息2288.45元(利息已按日万分之三暂算至2020年8月28日,此后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