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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宁津县怡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支公司
宁津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100602.7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等43392.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药费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负担255元,由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8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支公司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2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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