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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广安劲力模具有限公司在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账户88×××67内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前锋支行设立的账户23×××21内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市上信众晶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房屋(楼栋号、预售许可证号、房号及对应预售面积详见附件一),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四川省广安市预售许可证号:(2012)房预售证第×号×号×号×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广安金城工业有限公司在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账户88×××42内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上述查封冻结份额以13650553.51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金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