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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厦门海事法院(2019)闽7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厦门海事法院(2019)闽7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有权以“闽惠渔01699”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主债权4800000元的本息、违约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7521元,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亦由***、***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7-19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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