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质押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厦门海事法院(2019)闽7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厦门海事法院(2019)闽7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有权以“闽惠渔01699”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主债权4800000元的本息、违约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7521元,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亦由***、***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