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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石家庄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081512.43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24日为1093307.68元(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 二、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51081512.43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石家庄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259938.97元; 四、石家庄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52000元、保全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329230元(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石家庄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