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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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阳鑫恒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云外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宜阳鑫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0289.86元,并承担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1元,由被告***、宜阳鑫恒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