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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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万世得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蓝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蓝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74632.8元及利息(以374632.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荣成市万世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蓝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326.03元及利息(以9326.0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5元,由被告华泰公司负担7615元,由万世得公司负担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