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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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荣成市荣利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5623.39元及利息(以535623.39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原告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荣成市荣利阀门有限公司工程维修费150066.66元; 三、原告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荣成市荣利阀门有限公司移交其持有的涉案工程全部竣工档案资料。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荣成市隆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案件受理费915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荣成市荣利阀门有限公司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负担2071元,由被告负担11729元;鉴定费93857元,由原告负担46928.5元,由被告负担469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