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山市雨轩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及被告鹤山市雨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1926.03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其中: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利息为38655.72元;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391926.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49.79元,保全费2853.19元,诉讼费合计为7002.9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41.11元,被告***、鹤山市雨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461.87元(原告同意被告***、鹤山市雨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于支付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故本院不再收退)。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