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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赛米克实业有限公司
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益丰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赛米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150%计算,扣除212357.71元)及违约金30万元;若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超过年利率24%,则按24%计付;在执行过程中,若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益丰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获得款项,应相应扣除本案所涉债权的份额;

二、维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00元,由河南赛米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5750元,由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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