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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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07,999.2元,已给付10,000元,尚应给付97,999.2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损失7,381.4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105,38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由银行转账的,请转款至本院账户(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账号——10×××01);***在领取上述款项后,应返还***先期垫付的医疗费用3,107.13。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8元,减半收取计1,599元,由***负担299元、***负担100元、天安财险怀宁支公司负担1,200元;鉴定费3,300元,由***负担800元、***负担1,500元、天安财险怀宁支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