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在编号为(20975000)浙商银小合网字2019第00839号《借款合同(网签版)》项下的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6月4日利息6188.74元、复利15.72元,自2020年6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复利利率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在编号为(20975000)浙商银小合网字2019第01809号《借款合同(网签版)》项下的借款本金243974.5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6月4日利息1687.5元、罚息15464.12元、复利527.35元,自2020年6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复利利率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有权就本案债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张家港市车库{苏(2019)张家港市不动产证明第x号}不动产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0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被告负担的部分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