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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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 佛山市高明区联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52218.22元(计至2020年9月27日);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9基点,以752218.22元为本金计算利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支付律师费68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8元,减半收取5704元,财产保全费4324元,合共10028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10028元,由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