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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7)桂130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7)桂130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共同支付上诉人***工程款1932583.02元及利息(利息以1932583.02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240元,由上诉人***负担137340元,由上诉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和***负担28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鉴定费用357000元,由上诉人***负担178500元,由上诉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和***负担17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1286元,由上诉人***负担18990元(已预收151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补交3822元),由上诉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和***负担222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