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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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浙江恒顺船务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同舟船务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梧州同舟船务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17567.25元、双倍工资差额36064.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9483.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73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873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3961元、护理费3022.3元、住宿费470元、交通费3000元,扣除被告先行预付的10302.4元,合计为638034.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广西梧州同舟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