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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预交1350元),由原告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