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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成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07550.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307550.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成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7708.27元,反诉受理费15817.23元,共53525.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