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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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铭隆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华山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渭南市华山景区悠然商业运营管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华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渭南市华山景区悠然商业运营管理公司与渭南铭隆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关于陈某某商铺的委托代管关系; 二、渭南铭隆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渭南市华山景区悠然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因委托代管陈某某商铺期间的租金45290.25元; 三、驳回渭南市华山景区悠然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18元,减半收取2759元,由渭南市华山景区悠然商业运营管理公司负担2209元,渭南铭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