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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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思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东坤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普利药业有限公司 杭州思度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思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东坤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8432.16元及违约金7061元,并自2020年10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东坤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杭州思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由原告杭州东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60元,被告杭州思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1元。 原告杭州东坤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思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