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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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中科圣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康尔臭氧有限公司 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中科圣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康尔臭氧有限公司货款38.2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54.9万为基数,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9止;以73.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以38.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康尔臭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中科圣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47元,由被告北京中科圣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