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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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海南州蓓翔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海南州蓓翔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可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