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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中大元通星辉精密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美格尔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市山龙带钢有限公司、无锡市永昊不锈钢材料厂、无锡市稍塘纸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华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连带清偿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浙江中大元通星辉精密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美格尔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市山龙带钢有限公司、无锡市永昊不锈钢材料厂、无锡市稍塘纸箱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