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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705元及利息(利息以4370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370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日止),被告深圳市粤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6.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