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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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中科钢结构有限公司 深圳鸿途华邦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56,414.89元。 二、被告深圳鸿途华邦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44元,减半收取21,3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鸿途华邦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