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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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南江药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主化工有限公司 广西桂元赖氨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广西南宁邕江药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04元,由原告广西南宁邕江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