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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为执行依据为(2017)京0108民初439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在注册资金不实的453.2256万元范围内,以(2017)京0108民初4392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北京巴士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为限,对烟台远征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