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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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维士路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维士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回购款(本金)三百零一万三千八百四十八元、回购溢价款二万六千一百五十三元七角五分及逾期利息(以三百零一万三千八百四十八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87元,由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41元(已交纳),由被告河北维士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104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维士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维士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鉴定费61500元,由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已预交,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各给付***、***、***2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