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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12月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9428.85元,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案涉合同的约定计付,但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1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80元,合计447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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