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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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292757.23元以及截止2015年9月22日的利息8742.77元,合计301500元(2019年9月23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时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3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9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