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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双融商贸有限公司、秀山县欣蚨源工贸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重庆江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德阳东航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紫琅铜业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双融商贸有限公司、秀山县欣蚨源工贸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重庆江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德阳东航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