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截至2019年11月11日止的利息2917.22元、复利1204.08元、逾期利息23808.35元,上述共计87929.65元,之后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12日起按月利率17.955‰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在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以30000元为基数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