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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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中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8)内2223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兴安盟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退还兴安盟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兴安盟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元予以退还,岳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予以退还。鉴定费30000元,由兴安盟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