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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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朗利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聚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解散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7民初1995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聚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上海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利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忖,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岳,董事长。 原告***、***、***、北京聚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朗利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四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寄交了撤诉申请书,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北京聚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闫辉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白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