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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655.39元,伤残限额内赔偿71738.2元;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4344.61元,伤残限额内赔偿赔偿原告***1200元,共计82938.2元; 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57.61元; 驳回原告***、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计397.5元,由原告负担97.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负担300元。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