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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赔偿原告尚义县经轮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和损失评估费共计3870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履行。 2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尚义县经轮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损失评估费、交通住宿费共计47351.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 3驳回原告尚义县经轮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