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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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 张北信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北信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北信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的利息【分批发放的借款90万元、45万元、15万元的借款期限内利息计算期限分别从借款之日(2014年4月24日,2014年6月17日、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3月24日,按月利率11.6‰计算;逾期三个月内利息从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止,按月利率17.4‰计算,从2015年6月25日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3.2‰计算】; 三、被告***、***、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北信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