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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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353335.35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阜阳市明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西省宏发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638.08元,由原告负担47.08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6591元。诉讼费原告在起诉时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