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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山县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英山支行借款本金1350万元、利息834275.63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网上票据池质押借款合同(2016版)》的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英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806元,由被告英山县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