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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
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判令被告***和被告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80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0元,减半收取计5,900.0元,由被告***、被告安阳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4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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