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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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三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 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三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5750元并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欠款的利息; 二、被告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为847元,由被告***和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