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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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颐乐城养生园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恒越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颐乐城养生园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2340000元(以18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6日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4月6日);今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