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珠海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5万元; 四、确认原告珠海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享有优先受偿权(范围包含上述三项债权以及***应承担的诉讼费在内); 五、驳回原告珠海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22元,由原告珠海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25元,被告***负担224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