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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4366.04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080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赔偿原告***营养费600元;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20676.4元; 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150元; 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元; 七、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40元; 八、驳回原告***对被告昌吉市鑫跃腾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131012.4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额220760.69元,核定给付金额131012.44元,占争议标的额的59.3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5.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37.28元,由被告***负担1367.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