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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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聊城万邦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2民初3571号 原告:聊城万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红丽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莘县魏燕店镇政府东。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聊城万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立案后,原告聊城万邦物流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本案按原告聊城万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9-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