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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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 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瑞中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鑫鹏(京山)置业有限公司 聊城高新区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金瑞(京山)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聊城高新区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并扣除34万元); 二、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聊城高新区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聊城高新区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保全保险费30750元; 四、被告金瑞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北京金瑞中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鑫鹏(京山)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聊城高新区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聊城高新区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6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金瑞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北京金瑞中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鑫鹏(京山)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