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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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佳保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航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达尔美塑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得佳保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达尔美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47102.24元及自2019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 二、被告***在未出资2000000元范围内、被告***在未出资8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得佳保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74元,减半收取计778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得佳保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