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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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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车损1000元,以上共计101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00980元、丧葬费3269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3586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的误工费1000元、车损26700元、交通费600元,以上共计735557.5元的25%即183889元。

三、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外一次性赔偿原告***、***、***、***、***鉴定费1790元的25%即447.5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车损1000元,以上共计101000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00980元、丧葬费3269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3586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的误工费1000元、车损26700元、交通费600元,以上共计735557.5元的50%的1/3即122592元。

六、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外一次性赔偿原告***、***、***、***、***鉴定费1790元的50%的1/3即298元。

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车损1000元,以上共计101000元。

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00980元、丧葬费3269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3586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的误工费1000元、车损26700元、交通费600元,以上共计735557.5元的50%的1/3即122592元。

七、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外一次性赔偿原告鉴定费1790元的50%的1/3即298元。

八、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外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00980元、丧葬费3269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3586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的误工费1000元、车损26700元、鉴定费1790元、交通费600元,以上共计737347.5元的(25%+50%的1/3)即307228元。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第一至八项内容,限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73元,保全费960元,由原告***、***、***、***、***负担338元,被告***负担3749元、***负担6248元,***负担2499元,***负担2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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