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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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京沪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京沪电缆有限公司货款527383.6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江苏京沪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7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两项合计7757元,由中润公司负担。京沪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7757元由中润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中润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京沪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