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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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本院要求***、***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与被执行人青海福昌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履行本院(2016)鄂0607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垫付责任,但***承担责任以377519元为限。如果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